国土部:到2020年我国海洋开采石油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

[加入收藏][字号: ] [时间:2017-03-01  来源:中国新闻网   关注度:0]
摘要: 国土部近日转发财政部等三部门《关于十三五期间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通知》。通知指出,自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在我国海洋进行石油天然气开采作业的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要求,并直接用...
    国土部近日转发财政部等三部门《关于“十三五”期间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通知》。通知指出,自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在我国海洋进行石油(天然气)开采作业的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要求,并直接用于开采作业的设备、仪器、零附件、专用工具在规定的免税进口额度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通知指出,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石油(天然气)开采项目项下免税进口的物资实行《开采海洋石油(天然气)免税进口物资清单》与年度免税进口额度相结合的管理方式。

    通知指出,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石油(天然气)开采项目项下暂时进口《开采海洋石油(天然气)免税进口物资清单》所列的物资,准予免税。有关物资进口时,海关按暂时进口货物办理手续。上述暂时进口物资超出海关规定的暂时进口时限仍需继续使用的,经海关审核确认可予延期。在暂时进口(包括延期)期限内准予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免税。暂时进口物资不纳入免税进口额度管理。

    通知明确,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石油(天然气)开采项目项下租赁进口《免税物资清单》所列的物资,准予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免税,并纳入免税进口额度统一管理。租赁进口《免税物资清单》以外的物资应按有关规定照章征税。

    通知明确,1994年12月31日之前批准的对外合作“老项目”与其他项目适用统一的《免税物资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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