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全球石油化工网 >> 资讯频道 >> 综合新闻

谁有权开发太平洋海底“稀土”资源

[加入收藏][字号: ] [时间:2011-07-12 法制网 关注度:0]
摘要: 近日,日本《朝日新闻》的消息称,东京大学加藤泰浩教授领导的研究小组在太平洋海底淤泥中发现了大量的稀土资源。不过,要想利用这些海底稀土资源,还需要认真考虑并遵守国际法的相关规定 郭锦鹏 第 一个关键问题是这...

近日,日本《朝日新闻》的消息称,东京大学加藤泰浩教授领导的研究小组在太平洋海底淤泥中发现了大量的稀土资源。不过,要想利用这些海底稀土资源,还需要认真考虑并遵守国际法的相关规定

 

郭锦鹏

第 一个关键问题是“这些资源属于谁”?根据披露的消息得知,这些稀土分布在包括夏威夷岛在内的太平洋中部约880万平方公里海域以及太平洋东南部法属塔希提岛附近约240万平方公里海域,在水深3500至6000米的海底淤泥中。海底稀土的分布范围多处于公海。根据1984年《联合国国际海洋法公约》之规 定,公海是不包括在国家的专属经济区、领海或内水或群岛国的群岛水域内的全部海域,其海底为“国际海底区域”,这些区域包括“海床和洋底及其底土”,其中 的资源属于全人类所有,任何国家、地区、组织或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是属于包括发达和不发达国家、沿海国和内陆国在内的国际社会共有之物,而且应以和平目的 来使用。国际海底管理局是根据海洋法公约成立的国际海底区域管理机构,代表全人类对海底区域行使权利。因此,日本教授的研究结果是发现了全人类所共有的矿产资源。

 

这 些稀土能否被开采?按照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国际海底区域的矿产资源是可以开采的。不过,其开采应遵守一系列的规定。要想开采这些资源,首先要获得国际海底 管理局的同意。在开发中,应按照“平行开发”的规定选择一块地域进行开发,同时选择一块备用区域供“国际海底管理局”开发。资源开发问题应当属于实质问 题。要从实质上获得开发权,还需要获得国际海底管理局大会的实质授权,即获得半数以上出席并参加表决的海洋法公约缔约国大会成员三分之二多数同意。获得同 意后,将由海底管理局的执行机关“理事会”负责相关业务办理。海底管理局的两个执行机关“经济规划委员会”和“法律和技术委员会”进行开采规划和开采监 督。“经济规划委员会”应有两个成员国来自出口从“区域”取得的各类矿物对其经济有重大关系的发展中国家。作为稀土出口的最大国家,中国自然应至少有两人 出任“经济规划委员会”委员。对于稀土矿的开发和开采,实际办事机构为管理局的“企业部”,它是直接进行“区域”内活动以及从事运输、加工和销售从“区 域”回收的矿物的管理局机关。按照公约规定,申请进行海底区域矿产资源开发的国家、组织或自然人应该和“企业部”合作,而不能单独实施行动或者“垄断”矿产开发。

 

海 底区域的稀土应如何开采?要想进行开采,还需要经过利益相关国家的参与和影响评估。就稀土而言,要想进行开采,除了要征求该种矿产的大额消费国的意见和参 与,还需要征求与该种矿产相关的重要出口国,尤其是那些与此有重要经济维系的出口国的参与和对该国的经济影响评估。根据海洋法公约的规定,“理事会”应由 36个成员国组成,这36个国家包括4个主要消费国、4个主要投资国、4个资源出口国、6个发展中国家和按照地域公平分配的18个其他成员国。对于涉及 “区域”内的探矿、勘探和开发之类的实质问题及规章制度,还应获得理事会成员的协商一致通过方可。不仅如此,开采出来的稀土在使用和销售中还应该不能比其 他来源的同类资源之优惠待遇更优惠。换句话说,海底稀土价格不能比其他来源的稀土正常价格低。假如对海底稀土矿产的开采和销售直接影响了重要稀土出口国的 经济,则该受影响的国家有权申请获得补偿。或者说,如果海底稀土的开采对占世界上稀土资源存储量2/3和开采量97%的中国构成了经济影响,那么中国有权 向国际海底管理局大会申请经济补助。

 

涉 及稀土矿产开发的科学技术又该如何呢?公约规定,海底区域应用于和平目的,以促进人类的繁荣和世界的发展为目的,对其勘探和开发均应体现上述目的。与此相 关的是,关于海底区域开发的海洋科学和技术不能被垄断。它们应该以公平合理的条件向企业部和发展中国家转让或在适当的条件下经由国际海底管理局或其它国际 途径向其他国家传播和推广。所以,任何关于海底区域的科学技术都不能被垄断或者由开发者独享。如果日本要开发这些稀土资源,那么就有义务向其他国家,尤其 是发展中国家转让其就此所研发的科学技术,包括各种设备等。否则,日本就违反了海洋法公约。
 

另 外,海洋的环境保护也是非常重要的。要开采这些深藏于3500至6000米海底深处的稀土资源,还必须妥善处理海洋环境保护问题。要把这些蕴藏稀土的淤泥 从海底吸出来并进行分离显然会涉及到海底和海水中的生物资源养护、周边海域的环境保护等一系列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问题,还有可能涉及到地球物理和地球生态 平衡的问题。这些海洋环境保护问题应该得到妥善处理。否则,如果开采过程中造成了海洋环境损害等问题,那么当事方应该为此承担责任并进行补偿、补救。在墨 西哥湾漏油事故发生以后,世界各国和国际组织都对海洋环境的保护更加重视。而海底区域矿产开采就更是关系全人类的重要问题,一点都不能马虎。理事会所下属 的“法律和技术委员会”有权对开采过程进行环境保护监督,并有权就环境损害问题向理事会提出建议,命令其停止开采并采取其他措施。像深海海底矿产开发这样 的问题,是人类尚不熟悉的新课题,这究竟会对环境造成什么损害,以及造成多大的损害,如何减少和控制损害的发生等,都还是相对陌生并且需要探索的。

 

除 此以外,要开采这些稀土,还不能对海洋通航、海洋渔业、海洋科研和海底的正常和平利用等构成障碍。以上种种问题都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明文规定并经缔 约国讨论同意的。日本也是海洋法公约缔约国,当然有义务遵守这些法律规定。否则,就要承担相关的国际法律责任。倘若日本有能力妥善解决这些相关问题并能实 现海底区域的稀土开发,那实在是对全世界的一件好事!


 

关于我们 | 会员服务 | 电子样本 | 邮件营销 | 网站地图 | 诚聘英才 | 意见反馈
Copyright @ 2011 CIPPE.NET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全球石油化工网 版权所有 京ICP证08056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