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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盘是向一个(或几个)特定受盘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注意概念上要与“发盘的邀请”相区别)  2、发盘的内容必须十分确定,一旦受盘人接受,合同即告成立。撤回或撤销《公约》第十六条规定:(1)在未成立合同之前,发盘得予撤销,如地震仪器车果撤销通知于受盘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到达受盘人。   一项法律上有效的发盘,须具备三个条件。   1、发盘是向一个(或几个)特定受盘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注意概念上要与“发盘的邀请”相区别)   2、发盘的内容必须十分确定,一旦受盘人接受,合同即告成立。如果内容不确定,即使对方接受,也不能构成合同成立。   3、发盘人须表明承受按发盘条件与对方成立合同的约束意旨。例如:(1)使用表示发盘的术语。如“发盘”、“不可撤销发盘”、“递盘”、“不可撤销递盘”、“订购”、“定货”等。(2)明确规定有效期。“...限xx日复到有效”、“以我方最后确认有效”、“以未售出为准”等。包括内容一项发盘,通常包含商品的品质、数量、包装、价格、交货、付款等六个主要方面的交易条件。《公约》第十四条规定“...一个建议如果表明货物并且明示或暗示地规定数量和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即为十分确定。”如此来看,一项发盘只要包含商品的名称、数量、价格这三个条件,就算完整。邀请发盘。   一个建议,如果内容不十分确定,或没有表明承受约束的意旨,或不是向一个(或几个)特定的人发出的,则此建议可看做发盘的邀请。方法形式一项发盘须充分了解商品的货源、生产成本、及有关仓储、运输、保险等情况后,同时还应了解国外市场的有关信息,最后以最为对方易于接受的语句(或发盘程序)进行发盘。有效期1.发盘在传达到受盘人时生效。2.发盘可以规定最迟接受期限。3.发盘可以规定一段接受期间。   撤回或撤销《公约》第十六条规定:(1)在未成立合同之前,发盘得予撤销,如果撤销通知于受盘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到达受盘人。(2)但在下列情况下,发盘不得撤销:a.发盘表明接受发盘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发盘是不可撤销的;b.受盘人有理由信赖该项发盘是不可撤销的,而且受盘人已本着对该项发盘的信赖行事。接受有效接受   有条件接受逾期接受撤回接受有效接受构成一项法律上有效的接受的条件为:   1.接受必须由发盘所指定的接受人作出。   2.接受必须表示出来。   3.接受必须与发盘条件相符。   4.接受必须在发盘有效期限内送达发盘人有条件接受《公约》第十九条(2)款规定:对发盘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或不同条件的答复,如所载添加或不同条件在实质上并不改变发盘的条件,除发盘人在不过分迟延的期间内以口头或书面通知反对其差异外,仍构成接受。逾期接受按一般原则,逾期接受不能作为一项有效接受。但是如果发盘人同意并通知受盘人,则逾期接受属有效接受。如果逾期接受不是受盘人造成的,发盘人若不及时反对,逾期接受可成为有效接受。撤回接受根据《公约》规定,接受得予撤回,但撤回通知必须于接受原应生效之前或同时,被送达发盘人。   接受于接受通知送达发盘人时生效。要撤回接受,必须于接受生效之前撤回,接受生效后,合同已经成立,所以接受是不能撤销的。上海报关商检中海船公司 在与堆场、报关行或运输公司签订的协议关于责任划分的约定不清,导致货代企业在向货主承担了相应责任后,无法按照协议约定向过错方追偿。在委托第三方协议中明确约定由于场装公司、报关报检行以及运输公司等的责任导致货主经济损失,货代企业均有权要求责任方予以赔偿。   一、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法律地位   至少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1.纯粹的代理人身份   2.兼有代理人和经营人的双重身份   3.无船承运人或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身份   当前在青岛从事国际货运代理的企业最少也有上千家,它们都面对一些共同的法律风险。   二、法律风险   1.身份定位不清导致责任不清   目前许多货代企业混淆托运人、代理人、独立经营人的概念,如在代理过程中不是向货主收取代理佣金而是收取运费;以自己名义与堆场、报关行、其他运输公司签订有关委托协议;这极易被法院认定为具有当事人身份而承担较大的法律责任。   2.滥用代理地位和权限或未尽代理职责   如甩柜或更改装运日期、没有取得全套正本提单或仅取得提单的传真件等等,或选择承运人不当。这很容易导致被货主索赔。   3.随意出具保函或草率签订相关协议   货代企业经常为货主出具盖货代企业公章的保函或在货主出具的保函上加盖货代企业公章,导致货代企业承担担保责任。   在与堆场、报关行或运输公司签订的协议关于责任划分的约定不清,导致货代企业在向货主承担了相应责任后,无法按照协议约定向过错方追偿。   4.频繁长期垫付运费   货代企业经常垫付运费。数额通常不大,但有少部分货主逾期拖欠。许多货代企业面对这种情况由于考虑到诉讼成本、维系客户问题而放弃权益。   5.员工频繁跳槽,客户流失   很多货代企业员工辞职后到其他货代企业工作或另起炉灶,造成客户流失。由于《劳动合同法》规定员工辞职基本不向企业支付违约金,这种情况有加剧的趋势。   三、防范措施   1.严格界定代理身份,防止越俎代庖   在所有的代理协议和委托协议中明确界定自己的身份和法律地位,缩小责任范围。   2.恪尽代理职责   严格按照货主的指示进行操作并遵守海上货物运输的惯例,尤其要注意:选择有无船承运人资格的企业或具有合法资质的实际承运人并一定要保证取得全套正本提单。   3.审慎出具保函,完善合同条款,转移风险   对必须出具保函的情形,应事先取得货主承担责任的书面承诺,以备追偿。   在委托第三方协议中明确约定由于场装公司、报关报检行以及运输公司等的责任导致货主经济损失,货代企业均有权要求责任方予以赔偿。   4.尽量不垫付运费并在相关协议中约定违约责任   确须垫付的,应在代理协议中约定逾期支付或返还所垫付运费的违约责任,以约束货主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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